《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市旅游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助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本条说明了出台《办法》的目的。

第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全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奖励工作。市发展改革、质监、食药、卫计、公安、安监、环保、商务、城建、农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注:本条界定了实施《办法》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种奖励资金,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列支。

注:本条列明了《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来源。

第四条  鼓励打造国家级旅游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注:本条参考了武汉市、西安市的政策,同时延续了我市原有的旅游景区奖励政策。武汉市规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评定的5A、4A级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县(市、区)、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建设,提升旅游产业发展质量。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市、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注:本条旨在响应国家旅游局、省政府要求,推进旅游产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其中,有关对旅游标准化县市区、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奖励标准属于我市原有政策的延续,在《郑州旅游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旅游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郑旅〔2014〕140号)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  支持各开发区、县(市、区)建设发展旅游特色村(镇),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评定的旅游特色村(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注:本条参考了西安市的政策,该市规定“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认定的特色旅游名镇,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认定的特色旅游名村(或示范点),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特色旅游饭店多元化发展,加快旅游饭店业转型升级。对初次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初次被评定为精品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注:当前,特色旅游饭店正成为旅游住宿业发展的新业态、新动能。为引导特色旅游饭店发展,2017年10月1日,国家旅游局实施了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等两项国家标准,以规范旅游饭店业的发展。同时,该条借鉴了武汉市的政策,武汉市规定,“对新建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鉴于目前特色旅游饭店属于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短板,故设置本条,以顺应旅游发展趋势和游客住宿消费多样化的需求,引导全市旅游住宿业服务提升。

第八条  支持旅游民宿发展,推进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对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初次被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60万元;对投入额在150-300万元且初次被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

注:本条借鉴了国家出台的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参考了包括杭州市在内的浙江多地的政策。杭州市规定,“民宿投入额在150-300万元之间的每个补助40—50万元,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每个补助80—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星级酒店提升服务水平。每年通过重点旅游网的评价、点评,游客投诉、现场检查、社会评价等情况对星级饭店综合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按照考评结果对排名靠前的五星、四星、三星酒店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注:本条参考了武汉市、西安市的政策。

第十条  支持旅游科研机构、旅游行业组织、旅游企业研究制定旅游行业服务规范或标准,对其成果经推荐被国家、省、市级采用为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注:本条借鉴了海南省、三亚市的政策,旨在鼓励科研机构、行业组织、旅游企业创新旅游发展方式,转化旅游发展动能,提升旅游服务标准,以引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旅游小镇、乡村旅游示范村等的旅游厕所建设,对符合国家A级旅游厕所标准的,按照旅游厕所补助标准进行奖励。

注:本条旨在持续推进“厕所革命”。

第十二条   建立奖励预备名录清单制度。申请奖励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于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经所在地开发区、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者需要进行旅游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的,应按属地原则逐级向有关评定机构推荐评定。

注:本条明确了奖励预备名录清单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奖励预备名录清单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按照相对应的评定办法和评分细则,自评合格后填写奖励申请报告书、绩效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合格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评审。

(二)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予以确定,并核发奖励资金。

科研机构、旅游行业组织申报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直接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予以确定,并核发奖励资金。

注:本条规范了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奖励或补贴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

(四)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且处于信用管理期限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旅游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程序的;

(七)有其它性质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不良事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注:本条明确了与市场监管、信用建设、安全生产等有关的一票否决事项。

第十五条   鼓励各开发区、县(市、区)结合本办法出台相应配套促进奖励办法,扶持当地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旅游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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