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政府令143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起草背景
从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近十年的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我市存在市政府派出机构事故调查权限不清、事故调查和批复时间长、事故调查费用无法解决等问题。鉴于此,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抽调专门人员,经过多方调研,认真组织起草了《郑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并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安监局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多次研究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
五、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和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以及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煤矿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六、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权限问题。明确“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车站地区、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六个政府派出机构发生的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权限问题。明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各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火车站地区、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问题。明确“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复。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复。火车站地区、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复。”
(四)事故调查费用问题。明确“事故调查费用(事故调查办公场地、办公用品、技术鉴定、聘用专家、车辆使用、人员食宿及补贴等)由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解读单位: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海霞 联系方式:67182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