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8 来源:市住房保障局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17年,国家在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城市不断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近年来大规模城中村改造和安置房建设逐步推进的实际情况,为有效利用安置房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提高租赁住房市场管理水平,经过广泛的市场调研,我市起草并印发了《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一)《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3号)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

《办法》的制定实施,目的是为了整合和利用满足群众自住需求外的富余安置房源,调动政府和市场各方力量,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安置住房进入租赁住房市场,将其纳入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提高安置住房利用率和管理水平,推动全市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建立。

四、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明确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的适用范围、利用方式、各相关单位职责、分类实施原则、各项优惠政策等要求。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利用方式

1.本《办法》所称“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我市大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

2.安置住房的利用方式可分为:回购、长期回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所筹集的房源应相对集中。其中采取长期回租方式筹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

3.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企业”是指已按要求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及社会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

(二)关于实施原则和各单位职责

1.安置住房利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规划引领、县(市、区)级负责、市场运作原则,其中采取回购方式筹集且已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的安置住房限制销售。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前期论证、调查摸底等基础性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制定本辖区筹集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近三年的目标任务。

规划部门负责审查调整安置住房项目的规划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行为监管;

城镇办负责全市安置住房项目建设进度的督导、统计、考核等工作;

建设、工商行政、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各负其责。

(三)关于筹集方式和管理方式

1.筹集到的安置住房可由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并管理,也可与社会上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进行合作,交由其进行统一管理。

2.对于尚未确定改造方案的、待建的、在建的、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根据不同情况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及早介入、提前参与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3.筹集的安置住房须纳入全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可根据需要优先面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和新进人才等群体进行租赁。

(四)关于优惠政策和资金来源

1.经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

2.各县(市、区)、开发区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回购或长期回租安置住房的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回购或长期回租安置住房情况进行奖补。具体意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研究提出。

3.鼓励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给予开展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工作的房屋租赁企业相关政策扶持。

4.通过回购方式取得且已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的安置住房,回购主体可正常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但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等产权证明文件上应标注为“租赁住房,限制销售”。

最后,明确该《办法》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如有必要,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后另行印发新的文件。

五、解读机关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六、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王盼盼  6788959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