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08 来源:市规划局

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加快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化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打造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从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建立管理机制,搭建管控平台。

三、术语释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低影响开发(LID)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要求。

五、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设施运行及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六、文件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职责分工、附则六部分内容,共计三十九条。

(1)规划管理

应将各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强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范围,将低影响开发纳入规划审查的常规管理内容。郑州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包括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内容。

(2)建设管理

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及相关规范进行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规划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市园林、市城管、市房管、市重点项目办等部门在组织工程验收和备案时,对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3)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城市道路、排水、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监管,其他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维护管理。

七、新旧文件差异

《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试行已有一年多时间,期间广泛收集各部门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国家新政策和新规范,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如下:

(1)第七条:将“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范围”修改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范围。”

(2)原第九、十、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统一我市建设项目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建立健全规划审查标准,将低影响开发纳入规划审查的常规管理内容,建立常态机制,理顺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修改第五章职责分工部分内容,主要增加市水务局和城管局应负责城市河湖水系及其蓝线范围内海绵城市项目审查、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等内容。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处

解读人:贺凯  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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