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04 来源:市住房保障局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于1994年底全面展开,郑州市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1994〕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5个房改文件>的通知》(郑政〔1994〕48号)及《关于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房改字〔1999〕13号)等文件,至今已进行了20多年。房改工作历经了全面建立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了住房建设投资、建设、分配、维护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基本解决了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不少疑难和遗留问题无法处理亟待解决。

一、《通知》出台的意义

《通知》的制定实施,主要有以下意义:

1.《通知》再次明确房改政策,做好我市房改工作的延续;2.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盘活市场;3.房改房关系到我市职工的切身利益,《通知》出台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多套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超面积问题的处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1994〕42号)第四条第十七项规定“超出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本《通知》明确了房改房超面积部分的计算价格及办理要求,为鼓励职工尽快办理补超标手续,也给予了适当的折扣。

(二)关于超面积购房款的缴纳

依据相关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缴存于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缴存于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企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存于各单位售房款账户,归售房单位所有。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中第四条(十二):“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房相衔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7号)文件中第八条(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继续按成本价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本《通知》明确了购买剩余产权的价格,控制面积内按郑州市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执行,即3200元/m2计算,保留年代折扣优惠(自取得产权证算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计算房款;超过控制面积外的部分按本《通知》“一”的规定计算超面积房款的办法向全部产权过渡。

(三)关于原经市房改办批复过的单位集资建房的出售 

本《通知》明确了原经市房改办批复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困难企业利用自有生活用地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一)在控制面积内仍按原建房成本价出售;(二)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若当年已按市场价缴纳过超面积购房款的仍按原价格办理;(三)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若已按照接近或者基本接近当年市场价缴纳过房款的,待房管部门认定后再行解决。

(五)关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问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中第四条(十二):“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房相衔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7号)文件中第八条(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继续按成本价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

由于我市还有少量公有住房未办理出售手续,为了解决我市职工实际问题,本《通知》规范了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资格,调整了公有住房的价格。即控制面积内按郑州市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执行(3200元/m2)计算,保留年代折扣优惠(自单位取得产权证算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超过控制面积外的部分按本《通知》“一”的规定计算超面积购房款。

(六)关于调整郑州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租金

在职工家庭收入合理支出范围内,参照郑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价格。

解读机关:市住房保障局

解读人:张璇

联系方式:67889177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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