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8 来源:市民政局

一、《实施意见》提出的背景

困境儿童大多是由于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而陷入经济困境、自身困境、监护困境。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2017年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号)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也陆续出台。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切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5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分类保障、社会参与、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市、县、乡、村四级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加完善,儿童得到更多关爱、生活更有保障,成长环境更加优化。

(二)保障对象。《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了定义: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困境儿童根据不同情况分为6个类型:一是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特困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履行抚养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四是监护人无力监护或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重病(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或父母一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五是贫困家庭儿童。指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六是其他困境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三)保障任务。一是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工作。通过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和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职责,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监护不当等情形,分类明确了替代监护的主体及监护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通过建立源头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护送转接等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不断完善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三是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针对困境儿童自身和家庭的不同情况,分别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康复等四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在生活保障方面,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落实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等政策;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和重病重残儿童纳入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对年满18周岁的困境儿童仍在高中、职高、中专和大学专科、本科阶段就读的困境儿童,继续享受保障政策直至毕业。在医疗保障方面,对建档立卡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中的贫困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境儿童,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残儿童住院医疗救助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报销,封顶线提高至2.2万元。在教育保障上,对有关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实现了困境儿童高中阶段免费义务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方面,对0—14岁听力、智力、脑瘫、孤独症、肢体(术后)和精神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和辅助器具补贴,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补贴标准,建立残疾儿童“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体系。要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起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在县一级建立领导小组,在乡镇一级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村(居)要配备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主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开展帮扶服务,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

(五)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阵地建设、落实资金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儿童之家”运行经费及儿童福利主任薪酬待遇列入财政预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薪酬标准。可采取增设专职、兼职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基层儿童福利主任待遇,保障“儿童之家”开展活动。各地在保障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13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三)《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

四、解读机关

郑州市民政局

五、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贾爱丽  67181133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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