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1 来源:郑州高新区管委会

一、背景依据

目前新产业、新业态不断发展,但现行的工业用地政策及控制指标尚未区分常规产业与新型产业,不能充分满足不同类型产业的用地需求,与新型产业的发展体系不相匹配。外地先进地区已经先行先试,对新型产业用地进行了探索,并出台了相关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经验。郑州高新区作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片区的核心区,肩负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两个使命,承担培育新产业、引领新业态、打造新模式的三项任务,为应对新型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破解产业用地的制约瓶颈。根据市领导以及市直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高新区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意见。2018年11 月 3 日,市政府第 4 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该《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实施意见》适应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需要,能够破解新型产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从而推进郑州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发挥政策支持作用,使高新区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市场活力迸发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建设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地。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为基础,从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出发,建立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强化规划引导,优化空间布局,科学设定新型产业用地类型,合理确定新型产业用地价格,加强项目用地履约管理,为高新区创新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郑州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本意见所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郑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的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产业用地。

(三)建立企业入驻审核制度。

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细则,明确产业入驻条件,包括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项目投资情况(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

产业项目入驻前,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入驻条件要求,对用地意向单位进行项目准入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新型产业用地招拍挂竞买人以及新型产业用房购买人的资格审核依据。

(四)加强规划引导。依据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与存量工业用地情况,做好高新区范围内规划调整工作,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在规划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类中,增加 “新型产业用地(M0)”,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在土地分类中对应用途确定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五)科学确定新型产业用地指标。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容积率大于1.6、小于3.0,建筑密度大于30%、小于40%,绿地率大于20%、小于30%,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具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中明确。

(六)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型产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厂房和研发用房为主要用途,其建筑面积不宜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零售商业及餐饮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服务型公寓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且不宜采用套型式设计。新型产业用地的建筑形态应区分于常规工业厂房建筑,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

(七)明确供地方式。新型产业用地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供应时,高新区管委会应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建设、运营阶段各时间节点和其他指标要求以及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

(八)完善地价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除配套商业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并不得低于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

(九)规范新型产业用地和房屋分割转让管理。为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职住平衡,对新型产业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则上持有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40%的厂房和研发用房,自持年限至少为10年,剩余30%部分需要在项目管理协议中明确可以分割转让,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转让。厂房或研发用房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300平方米,应先登记再办理交易转让;配套商业、服务型公寓可分栋、分层、分套进行转让。土地房屋分割转让或出租的,需经管委会同意,由管委会优先回购,且受让及出租对象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性质和用途。

(十)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后,需按照该宗地出让价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至高新区财政专用账户。履约保证金为投产达效履约保证,由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产达效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按时缴纳或未按照约定竣工、投产达效的,根据项目管理协议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十一)严格验收评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成立新型产业项目评估工作小组,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协议要求开展评估验收工作,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协议的约定处置。

四、起草依据

(一)《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8号)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5 号)

(四)深圳、杭州、温州、福州等新型产业用地相关政策文件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暂适用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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