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20 来源:市国土局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逐步规范,2014年印发的《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郑政〔2014〕23号)在实际工作中与土地市场的发展有较大的差距。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组织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起草了《郑州市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与郑政〔2014〕23号文件相比,修改主要内容

1. 删除了“联建地下空间”的概念;

2. 细化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3. 强化了规划管理,将出入口和通风口设置、互连互通、人防建设、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控制区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内容前置到规划编制环节;

4. 土地价款修改为按地下功能用途评估,并按建筑容量计费。

5. 除商业、住宅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库)外,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六章29条,主要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供应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使用管理等内容。

(一)地下空间的定义及各部门职责

1. 本规定所称城乡地下空间,是指城乡规划区内地面以下,能够开发使用的空间范围,包括结建、单建地下空间。

2.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指导、推动落实辖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日常维护状况进行监督。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除外)。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取得施工许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消防设计和验收备案,并依法对其权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城市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要求的监督管理。

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交易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编制要求

1. 市(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统筹全市(县区)地下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乡规划体系编制要求并结合人防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配套建设功能、规划范围、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竖向分层、分层容量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和通风口设置、连通方式、人防建设、国家安全控制区等提出要求。

(三)使用权供应

1. 明确单建和结建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供应(处置)方式

2. 明确土地价款的计算方式,其地下建设用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地下规划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楼面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3. 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年限界定

4. 不动产登记的方式

  5. 除商业、住宅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库)外,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销售)。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过权属分割登记的,维持原登记权利。

(四)工程建设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及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设计条件,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在文物、环境、地铁、管廊、重要管线、城市绿地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批。

(五)使用管理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随意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损坏人防设施及人防功能,以及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由相应执法主管部门及时查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政府审批完成的,可按原政策、原程序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尚未经政府审批的,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帖琪  联系电话:68810298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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