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1 来源: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起草了《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去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到2020年全国原则上达到50%”目标任务。今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目前,我市公办幼儿园总体上数量偏少,比例偏低;主城区公办比例更低。去年12月1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新伟调研郑州教育工作时明确要求,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着力解决好教育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2020年,我市要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50%的目标。

二、起草过程

为提高《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鹏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副市长孙晓红多次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充分论证;政协副主席王万鹏带领相关部门到武汉、长沙等地考察调研。起草组先后向11个市直相关部门和16个县(市、区)、开发区多轮征求意见、建议,认真调研、论证和修改,完成了《办法》的拟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明确五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二是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概念;三是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非营利性。

(二)规划建设。一是明确建设用地必须按划拨方式供应;二是明确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三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四是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五是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六是明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三)移交管理。一是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的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对规划、建设、移交不到位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三是明确了对项目开发单位的优惠措施。

(四)责任追究。明确项目开发单位未建、未移交或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适用范围。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

四、特色与亮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围绕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求,参考其它城市成熟的经验做法,按照“土地按划拨、规划要到位、建设保质量、移交有保障、各级有责任”的原则,拟定了《办法》,明确了今后我市城镇小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问题,建立健全机制,加大建设力度,快速提升公办园学位占比。《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期待。

(一)土地供应。《办法》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建设规模。《办法》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决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按3001—6000服务人口预留6班规模的建设用地、6001—9000服务人口预留9班规模的建设用地、9001—12000服务人口预留12班规模的建设用地。

(四)办园优惠。《办法》明确移交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套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电、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

五、解读机关

郑州市教育局

六、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任保国,6718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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