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市政务办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已形成阶段性改革成果,为使社会公众熟知改革举措和内容,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攻坚组对《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暂行办法》、《郑州市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豁免清单》等5个文件进行了政策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暂行办法

(一)制定依据、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务服务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9〕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暂行办法》。

该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攻坚组和各相关单位及县(市、区)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本办法。6月4日至6月10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的14条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办法做出相应修改。

(二)关于办法内容的解读

该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含告知承诺定义、适用范围、执行主体、职责划分、公示公开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1.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特定审批条件、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行政审批部门当场或在改革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2.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承诺后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属于市级审批部门的;承诺事项或条件,申请人能够在承诺时限内取得或具备。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3.执行主体

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告知承诺事项的审批工作,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告知承诺审批后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从重处罚。对监管中发现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市级审批部门列入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监管体系中,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制在内的各类“信用+审批”机制。

4.职责划分

郑州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承担。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告知承诺事项的审批工作,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告知承诺审批后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纳入全市信用体系。

5.公示公开

市级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组织会商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事项,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市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外网)、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公开。

本文件具体解读人李丽洁,联系电话:13783588416                       

二、郑州市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豁免清单

(一)制定依据、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要求,在借鉴厦门、天津等试点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改革实际,初步建立了《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第一批豁免清单》。

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项目办理时限的缩减,企业办事效率的提升,项目快速落地等因素,对建设工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项目免于办理或审查进行了梳理,初步拟定的第一批豁免清单征求攻坚各组意见建议,广泛征求了攻坚组和各相关单位及县(市、区)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次意见征集及修改,最终形成本办法。6月4日至6月10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的5条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办法做出相应修改。

(二)关于办法内容的解读

郑州市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豁免清单,共计2类,29项。第一大类是免于办理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21项,第二大类是免于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项目8项。以上事项,申请人自愿提出审批豁免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豁免项目申请材料,变相进行审批。办理下一环节事项时,上一环节已豁免的审批决定或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审批的依据,办理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索要豁免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豁免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政策,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件具体解读人:申培慧,联系电话:13523036837  

三、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贯彻“四标”“四问”改革理念,坚持对标先进、调研座谈、明晰改革思路,细化攻坚任务,起草了《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

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要求,通过对厦门市、广州市等先进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召开市场主体座谈会,了解掌握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对相关领域内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核对,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改革实际,拟定了《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方案》,5月31日至6月5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的25条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方案做出相应修改。

(二)关于办法内容的解读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工作目标、适用范围、资质要求、工作流程、保障措施五个部分,附有《联合测绘工作流程》《联合测绘材料清单》《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时限》《联合测绘成果标准及要求》。

1.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搭建平台、结果互认、提高效率”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房地产管理、人防等不同部门,多阶段重复进行的测量测绘活动,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等测量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联合测绘任务,有效降低建设单位测绘成本,减少部门之间数据分割,提高办事效率。

2.适用范围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依法办理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工程。

3.资质要求

开展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须持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范围应当包含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其中工程测量应当具有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等专业子项,不动产测绘应当具有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

4.主要流程

联合测绘的主要流程包括: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开展测绘业务,测绘单位凭相关资料在综合受理窗口或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备案,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测绘单位同步开展测绘作业,形成联合测量(绘)成果。联合测量(绘)成果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

5.材料提交

建设单位按照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相关规定委托联合测绘单位,签订合同,并持相关资料向审批管理系统备案或到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受理窗口进行备案。资料清单如下:①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核验;②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写明代理人身份证号);③组织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联合测绘委托合同原件;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数据共享后仅提供证号);⑥建设用地批准资料(数据共享后仅提供证号);⑦竣工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人防类建筑和结构相关图纸)电子版及纸质版;⑧规划图(含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电子版及纸质版;⑨房屋共用部位设计说明表;⑩分层分户定位表及示意图;⑪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坐落证明,比对原件收复印件;⑫办理过房屋面积预售的,提交预售许可证,比对原件收复印件;⑬办理过房屋面积测绘的,提交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复印件(预测绘报告);⑭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批准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决定书。

6.办结时限

联合测绘工作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开展,属于市场行为,完成时限以签订合同为准,但联合测绘数据成果是联合验收的重要依据,联合测绘工作应在开展联合验收前完成,因此在现场满足联合测绘条件的情况下,建议政府投资类的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投资类的建设项目按小型项目(5000平方米以下)1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5000〜20000平方米)18个工作日,大型项目(20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

本文件具体解读人:温康,联系电话:13838358791 

四、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攻坚组贯彻“四标”“四问”改革理念,坚持对标先进、调研座谈、明晰改革思路,细化攻坚任务,制定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出台以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分别向规划、人防、消防等多个部门申请单项工程验收,从工程完工到交付使用长达百余个工作日,效率较低。《方案》创新地将原来的单部门分别验收调整为多部门联合验收,由牵头单位组织各参验单位和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验收部门在牵头部门组织下围绕验收时限统一出具验收结论,实行统一申报、信息共享、限时办理,极大地缩短了工程验收时间,将原来验收时限百余个工作日缩减到15个工作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程快验收快交付。5月31日至6月5日,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的23条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方案做出相应修改。

(二)关于办法内容的解读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联合验收内容、联合验收部门、联合验收时限、联合验收条件、联合验收流程、工作职责、监督管理九个部分,附有《郑州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联合测绘”成果,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限时办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供水、供电、燃气、热力、城建档案等部门参与,对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依法办理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联合验收。方案明确了联合验收的时限、条件和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提高工作效能。

1.联合验收时限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其中,各专项验收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在联合验收阶段的前1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在第14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第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完成联合测绘,并将测绘成果上传至审批系统;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提供合格的消防产品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已按供水、供电、燃气、热力等专业服务企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并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3.联合验收流程

①建设单位可以凭项目赋码登录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至网上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后,由牵头部门推送至相关参验部门和单位,也可以到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综合窗口并提出申请。

②参验部门和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审核确认后,启动现场验收程序,参验部门和单位应按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

③现场验收合格的,各验收部门按要求出具验收合格文书并提交审批管理系统;需进行整改的,相关验收部门将验收整改意见提交至审批管理系统,系统生成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汇总表,送达给建设单位和牵头单位。建设单位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继续启动联合验收程序,由参验部门和单位对不合格事项进行再次验收。

④参验部门和单位事项均验收合格,且提供的其它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城建档案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后,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备案,出具《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表》,并提交到审批管理系统。

本文件具体解读人:杨建勇,联系电话:13523450169 

五、郑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我市基本建设电子证照库,完成113类证照目录梳理,实现了对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证等证照数据归集,初步产生了电子证照1000余万张,但在证照归集和推广使用上整体情况不太理想,缺乏科学统筹。今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我市正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经过前期攻坚,截止目前,已搭建完成了审批管理系统平台,配置了各类型的事项流程,于7月1日正式上线试运行,其中系统建设运行中电子证照共享共用是一项必须完成的任务指标。5月23日,王新伟市长在《扎实推进“真联真通真办”以网上政府服务能力提升带动营商环境优化》讲话中的也明确要求,要切实提高网上办事率,推动更多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切实做到系统互通、信息共享、便民利企。电子证照作为信息共享的重要内容,当前也亟需出台相应规章制度确保规范管理,尽快实现共享共用。

(二)制定依据、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提升我市数字化政府建设整体水平,满足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两项重大工作实际需要,实现全市电子证照的共享共用,特制订《郑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前期,我们专门组织技术团队对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123-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证照类型代码及目录信息)、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124-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跨域共享服务接入要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126.1-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第1部分数据交换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52号)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文件进行了深入学习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到部分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开展摸底调研,听取收集了部分意见建议和业务需求。同时,针对各单位的需求和建议,组织专家和业务骨干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历经两次修改完善,随后于6月3日至6月6日征求了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意见。各单位共提出3条意见,采纳意见1条,未采纳的意见2条,相关情况均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关于办法内容的解读

本办法共有32条,涉及电子证照定义、适用范围、管理、维护、更新、共享等内容,附有《郑州市电子证照库建设规范》。

(一)第一条对电子证照定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电子证照在使用中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撑。

(二)第二、三、四、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电子证照签发和应用的部门进行了明确,签发单位主要为郑州市各级政务部门,和取得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应用单位为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及相关社会公众。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为电子证照的管理单位,并统筹建设郑州市电子证照库。

(四)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一、二十二条主要明确电子证照签发单位的责任电子证照的等事项,对于电子证照信息共享、维护、更新重点进行了规定,以保证电子证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今后在政务服务中进行使用。

(五)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主要明确了证照应用单位对电子证照的使用范围、使用事项和使用程序。

(六)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对电子证照数据的安全性进行了规范,以保证电子证照在使用过程中切实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本文件具体解读人:李宁,联系电话:13213220006

解读机关:郑州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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