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博物馆办馆质量,有效推动全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全力打造更多的城市“会客厅”和展示窗口,积极把郑州建成为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中心、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等对原《郑州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修订为《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第三条。
2.《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3.《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第(十)、(十六)。
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第(二)、(四)。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第三(九)。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体上鼓励我市博物馆不断提升办馆质量,往“高、精、尖”方向发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指明了博物馆的类别、适用范围及实施的相关单位。
第二章 “推进博物馆建设”。明确了博物馆建设的相关要求,及文物主管部门和举办者的职责。
第三章 “扶持博物馆发展”。一方面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博物馆日常运行维护、藏品征集、陈展、人员培训、文创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另一方面是对非国有博物馆新建、租赁、考评等方面的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章“加强管理服务”。明确了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申请补助资金的条件及取消当年申请资金补助、奖励的资格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的起始日期及原《办法》的终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文物局
解读人:张滨
联系电话:67189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