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27 来源: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强我市公墓、骨灰堂(塔、墙)等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殡葬工作是关系民生、关系社会文明进步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殡葬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提出,到2020年,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逐步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要求,到2021年殡葬基础设施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要求,明确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为我市开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结合我市实际,印发《通知》,从建设要求、规范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有利于补齐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短板,推动殡葬服务供给侧改革,满足群众“逝有所安”需求,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通知》提出,2020年郑州市和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郑州航空港区、上街区各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各县(市)区、开发区50%的乡镇各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以上。2021年,全市每个乡镇各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距离乡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以组团建设规模适度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殡葬基础设施市、县(市)、乡镇、村全覆盖。

三、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要求

《通知》明确,通过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建设标准,全面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50亩,县(市、区)级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100亩,市级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200亩。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做到“四有”,即有标识牌、有明显的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格位)标准、有配套设施。墓区建设应至少包括“四区”,即骨灰(遗体)安葬区、骨灰存放区(骨灰堂、塔、墙)、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公墓绿化率不低于5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遗体公墓(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通过完善审批手续、建立完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明确了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等相关材料。要求各级政府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公益性公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出坚持公益性原则,允许向丧户收取墓位建设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对低保户、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扩大到辖区居民。公益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提出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市、县(市)区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提出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保障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属地责任,加大资金保障。注重宣传引导,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利用效率。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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