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禁煤区” 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一、背景依据

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2017年我市已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郑政通〔2017〕36号)。今年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2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豫环函〔2019〕201号)、《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完成“双替代”的区域,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划定为“禁煤区”。

二、目的意义

通过“禁煤区”的划定,对防止燃煤散烧反弹,巩固散煤治理工作成果,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郑州市市区全域划为“禁煤区”,包括金水区、二七区、惠济区、中原区、管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用散煤,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

(三)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四)各区要加大“禁煤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在划为“禁煤区”的农村区域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标志牌,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用煤炭等行为。凡一经查实的,将按照《郑州市环境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环攻坚办[2018]115号)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69。

四、通告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郑政通 〔2017〕36号)同时废止。

五、各县(市)、航空港区、上街区如何执行

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巩义市、中牟县、上街区人民政府,航空港区管委会参照本通告,按照《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郑人常〔2019〕23号)要求,于2019年11月15日前发布本地“禁煤区”划定通告。

解读部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马飞

联系电话:6718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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