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6 来源: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郑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郑政办【2019】48号),现将该文件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2018年10月9日起,公安消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2018年11月9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明确改革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要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文件中明确“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

二、目的意义

随着消防体制改革序幕拉开,消防救援队伍职能大大拓展,除目前已经承担的灭火、抢险救援等任务外,安全生产事故、核生化事故、重大动物疫情等事故的处置以及其他救灾救助也一并纳入了应急救援主责主业,从处置“单一灾种”转向“全灾种”“大应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当前,正值转制过渡期,各项政策措施尚不明朗,再加上消防职业的高危险性、工作时间的全天候性、执勤执法任务的繁重性等职业特点以及异地服役、家属两地分居、住房保障困难、子女教育不能兼顾等因素,影响队伍稳定性和战斗力的生成。

出台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意见,将增强消防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切实担负起全灾种救援任务,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带来极大的温暖和鼓舞,以新业绩新形势积极投身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

三、目标任务

《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将从优待政策、职业荣誉保障、生活待遇保障、社会优待保障、财政预算保障5个方面13项内容对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进行明确,为全市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社会优待优抚提供政策保障。

四、《保障机制》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就医、通行,在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和风景名胜区,保持原有现役军人优待政策。

条款说明:《框架方案》提出: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在家属随调、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条款说明:《框架方案》提出:“人员编制管理上,将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原使用的现役编制核定为行政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同时还规定“建议符合职业特点的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功绩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一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的常备常战队伍,恳请市政府同意将消防救援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同时,表彰比例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根据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参照《公安部消防机关战备值班工作方案(试行)》标准执行)、重大安保勤务等地方性津贴补贴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自2019年起,全市行政编制消防员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考评主管单位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条款说明:《框架方案》提出:“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

(二)医疗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保额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条款说明:因消防部队转制退出现役,离开部队军人保险制度保障;再加上消防救援事业兼具高危险性、突发性、全日制执勤战备等职业特点,各类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行动造成救援人员伤残、疾病时有发生。

(三)伤亡抚恤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条款说明:《框架方案》提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同时还规定“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有烈士家属的各种荣誉和待遇”。出台保障措施,对消防救援人员在历次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牺牲奉献给予保障。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条款说明:因部队政策规定,原消防官兵均为异地服役,住房保障难的问题在我市消防救援队伍中普遍存在,转制之后将更加长久甚至是终身奉献驻地,解决好住房保障才能解决消防救援队员的“归宿感”。

(四)社会优待保障。

(一)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由政府承办部门直接对应消防救援支队安排执行;对随调未就业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精神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条款说明:由于消防救援队伍点多线长面广、驻地分散,消防救援人员在我省交流调动十分普遍,部分消防救援人员因为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无暇顾及家庭,既不利于家庭和谐,更不利于队伍稳定。《框架方案》提出:“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在家属随调和落户、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五)财政预算保障

(一)按照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本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申请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伙食费、高危补助、年终奖励金、岗位补助等)、公用经费(含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等)按照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郑州市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国发〔2018〕267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条款说明:《框架方案》中明确:“适应消防救援队伍特殊的管理体制、职能任务等特点,实行专门保障办法。财政预算保障上,目前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保障管理模式,下一步根据队伍整合情况,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调整完善保障机制。”

五、适用范围

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

六、期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解读机关:郑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解读人:樊鸿儒、郑图南

联系电话:15038234777、1820366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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