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0 来源:市城管局

按照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起草了《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经2016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及目的意义

城市供水作为城市的命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2011年1月修订后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6年来,对加强城市供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保障群众生活、生产和各项城市建设用水需要,确保供水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十分必要和迫切。一是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需要。2014年南水北调工程贯通,郑州段长129公里(市区61.7公里),途经新郑、航空港区、经开区、管城、二七、中原、高新区、荥阳,每年分配郑州市水量为5.4亿立方米,我市水资源需要重新优化调配。二是促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随着我市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供用水之间的矛盾对城市公共供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又先后新增3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分别在港区、高新区、白沙组团区域内供水,供用水行为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三是实施上位法的需要。1994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1997年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2011年颁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供水特许经营、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和卫生规范及维护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办法,保证上位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二、 目标任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46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设施安全管理、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五章  二次供水、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四、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五、 标准

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1.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2.《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5.《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6.《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

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同时,学习借鉴了天津、广州、武汉等地的做法和经验。

六、期限

经2016年1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七、术语释义

1.城市供水设施

城市中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的供水设施,包括制水厂、输配水管道、加压泵站、水表、阀门、消火栓及阀门井等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2.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向单位和居民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的设施,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

3.二次供水设施

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的设施。

 4.自建供水设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用水单位经依法审批以其自行建设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的供水设施。

 5.城市供水工程

为城市中单位和居民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等用水而兴建的工程,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种工程。

6.城市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规划与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含义相同。城市供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等。

 7.额定流量

是指计量器具在额定工况下的流量,为区间值,非固定值。

 8.管道最大流量

 是指管道正常状态下管内流速取最大值时对应的过流量。给水工程上,给水管道的最大流速不得超过2m/s,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最大不得超过2.5m/s。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

 城市供水管理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办法(草案)》总则中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的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职尽责。

(二)关于水资源配置

为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给我市带来的丰富水资源,《办法(草案)》规定,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截止目前我市市区内仍有646眼地下井,其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内有106眼。对此,《办法(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保护宝贵稀缺的地下水资源。

(三)关于城市供水规划与建设

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公共供水区域不断延伸,对规划和和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以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关于规划,《办法(草案)》规定,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并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城乡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关于建设,《办法(草案)》规定,一是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二是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参与;三是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四是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五是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关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制度。《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通知》(郑政办【2005】1号)授权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加以规范和引导,更好为市民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办法(草案)》规定,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按照属地管理由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另外,由于企业各自经营区域相对封闭,为确保在突发事件状况下的持续安全供水,《办法(草案)》同时要求各区域供水管网实现互联互通,相互转输能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关于供水设施安全保护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定期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外,还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维护。对此《办法(草案)》规定,一是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二是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野蛮施工导致水管断裂情况一再上演,影响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三是明确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等危害设施安全;四是对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主要行为加以禁止。

(六)关于二次供水

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专业化、规范化越来越重要。为解决现实中的二次供水方面问题,如设计、建设标准不统一,二次供水水质遭受污染,蓄水时间与用水高峰冲突,管理维护分散、不专业,收费纠纷多等,《办法(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的八项主要技术、卫生规范;二是具体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遵守的五项主要管理维护要求;三是为确保水质安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做了相应规定;四是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五是要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排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老旧落后的,制定改造计划,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七)关于服务和监督

城市供水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是市民生活必需品,需要不断提升服务、加强监督,同时需要企业、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办法(草案)》对此设置了专章,一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供水安全;二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供水服务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提供便民快捷服务;三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将至少每月一次的水质检测结果报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不断完善提升服务;五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畅通解决问题渠道;六是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八)关于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上位法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对一些主要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创设了行政处罚。一是对建设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未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开工前未查明施工区域供水管网情况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未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未定期巡查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是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对违反设计、建设、改造相关要求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管理单位违反运行管理维护相关规定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结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部门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李玉堂

联系方式:0371-6718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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