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3 来源:市城管局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于2017年11月2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1日经程志明市长签署,将于2018年1月1日施行。

新《办法》为废旧立新的立法项目,原《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1日施行,实施已逾11年。随着郑州市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郑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雕塑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主体职能不够明确,专项规划不够完善,建设、维护等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明显不符合当前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办法》修订工作逐步提上议事日程。2015年3月作为市政府年度立法调研项目纳入立法进程,2015年11月完成立法调研,2016年以来,市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开展专题研讨、征求意见等,多次组织召开雕塑立法研讨、集中修订会议,2017年9月完成了专家论证等一系列立法程序。《办法》的具体条款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借鉴了苏州、台州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办法》对适用范围、专项规划、资金筹集、艺术评审等进行了制度设计,对破坏、污损、损毁、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等常见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城市雕塑作为城市人文和精神象征的典型载体,记录着城市文化风俗的历史和传承,规范化、艺术化、科学化水平亟待提升。《办法》主要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明晰城市雕塑定义。《办法》主要参考了2017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编号为JGJ/T 399-2016)中对城市雕塑的界定,相比原《办法》中包含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内部非公共区域的室外雕塑”,《办法》避免了对非公共区域的室外雕塑的过度干预,体现了行政权力面对私权利领域的克制和自我约束。

二是明确了城市雕塑组织实施和养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城市雕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投资主体来确定组织实施主体,第十九条规定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日常养护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城市雕塑技术规程和本市管理标准。体现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原则,贯彻了“放管服”精神。

三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原《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较笼统,实践中不便于衔接操作。长春、太原、台州等多确定由规划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实践中可以将城市雕塑作为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纳入规划审批环节,鉴于郑州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现状,《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财政等相职能部门配合的两级管理体制,以便实践中便于执行操作。第十条规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雕塑建设手续时,就城市雕塑的题材、设计方案等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做到规划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协调,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的提前界入和监管。

四是确定专项规划程序。为统筹规范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提升城市雕塑设置形象和品位,《办法》规定市、县(市)、上街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程序、内容,规定编制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最初阶段保障城市雕塑的科学性、艺术性,以保障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体化,与城市发展相协调。

五是探索城市雕塑质量保障途径。城市雕塑作为城市家俱的一种,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是城市文化、特质的符号载体,可以体现出城市地域文化艺术,为提高城市雕塑的艺术水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组织,设置人才专家库,对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创作方案进行评审;第十二条规定对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等有重要影响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的规定,最大程度地提升城市雕塑的文化性和艺术性。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孟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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