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补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8 来源:市城管局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补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树立和增强建筑楼体夜景照明业主单位社会责任意识,调动其主动融入亮化郑州积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照明亮化金水河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14号)要求,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补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该文件起草背景

(一)现行的夜景照明电费补助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00号),时间久远,补助标准普遍偏低,如:民用住宅建筑楼体夜景电费补助标准为50%,存在业主单位不配合,给夜景亮化工作带来困难。

(二)自2019年8月20日建筑楼体夜景亮化提升亮灯以来,各建筑楼体业主单位均能按照规定要求按时开闭灯,保证了夜景亮化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普遍赞扬。现阶段,夜景电费均由各区(管委会)或施工单位垫付。为确保建筑楼体夜景电费电费补助尽快准确无误补助到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尽快出台执行《通知》非常必要。

二、该文件起草过程

《通知》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00号)为基础,参照国内其他城市(如深圳市等)夜景照明电费补助标准,结合我市城市照明电费补助实际情况,对现行郑州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三、主要依据

《通知》起草的主要依据一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00号);二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照明亮化金水河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14号)。

四、主要内容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火车站地区等区域内建筑楼体夜景照明设施业主单位。

(二)补助标准

1.党政机关、事业等单位建筑楼体。党政机关、事业等单位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电费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电费列入市、区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实施补助。

2.民用住宅建筑楼体。民用住宅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电费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电费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实施补助。

3.工业、商业、金融、电信、商(住)楼等其它建筑楼体。一是工业、商业、金融、电信、商(住)等其它夜景照明电费按用电电费50%予以补助(娱乐场所、商业广告、门头招牌等设施除外),电费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实施补助。二是亏损单位夜景照明按用电电费100%予以补助。亏损企业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企业亏损材料,由市城市亮化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市城市亮化改造提升项目工程指挥部同意后执行。

4.市级夜景照明补助由市财政列专项解决;区级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由区财政列专项解决,实际使用电费与市财政电费补助差额部分,各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三)补贴实施。按照“扁平化、实体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管委会)做好夜景照明的监督考核工作,夜景电费补贴依据考核结果发放。

我市建筑楼体夜景照明用电补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研究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夜景照明工程重点建筑用电补助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00号)同时废止。航空港区等其他区域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区域夜景照明用电电费补助标准。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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