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5 来源:市质监局

按照立法程序和相关要求,现就《郑州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予以解读说明:

一、制订的必要性

《郑州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于2016年10月25日通过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7章35条,是质监局建局以来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它不仅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延续,还在电梯保险制度推行、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及责任主体明确,利用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电梯,广告管理等方面有了重点突破,对电梯管理与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还对完善特种设备管理法律体系做出了突出贡献。

电梯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高效率的垂直运输工具,正在我们的城市建筑中快速增加。据近五年来的统计,郑州市的电梯每年以25%的速度递增,目前已经达到5万余台。

电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日益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但是,由于目前部分电梯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选型配置与使用条件不适应、维护保养不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通,以及老旧电梯逐步增多等原因,我市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电梯困人等故障还不断出现,电梯安全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便利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虽然包含了一些电梯的规定,但是在解决许多具体问题时,诸如:部分电梯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维护保养不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通等,仍存在部分制度空白。

二、起草过程

2015年5月,我局将电梯立法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成立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立法工作领导组,统筹安排部署立法工作,具体监督落实,局法规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各司其职,确保电梯立法工作高效、有序、稳步推进。

7月,经市政府批准,我局成立郑州市电梯应急处置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8人。该中心设立专线电梯救援电话96333,24小时值守,兼具应急救援、受理投诉、风险监控三大职能。目前,已经在郑东新区、高新区布点试运行,相关电梯困人等故障信息的收集,为《办法》送审稿的制订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来源。

10月,市法制办李文德副主任带领工作人员,到我局调研工作,就《办法》送审稿的有关内容与我局工作人员做了面对面地沟通交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之后,市法制办印发了关于《郑州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的报告,将《办法》列入2016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2015年期间,我局多次赴广州、上海、南京、武汉等地考察电梯管理的先进经验及做法,了解各地电梯立法情况。

2016年以来,我局根据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现状以及电梯检验检测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连续不断地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

3月起,陆续向安监、公安、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完善内容。期间,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相关领导指导立法工作,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1.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不明晰;

 2.对“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监管不利;

3.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内容不具体;

4.日常维保、大修改造、定期检验费用不落实;

5.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不能有力监控;

6.电梯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足;

7.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没有法律依据。

    四、涉及的主要制度:

1.部门联动机制;

2.对电梯使用、维保、检验质量的评价机制;

3.对电梯维保、大修、改造等费用专项管理支取规定;

4.对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应用的鼓励机制;

5.电梯急救区域联动机制。

    五、主要内容

1.部门联动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一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建立电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解决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二是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落实电梯安全协管和社会监督员制度,监督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处理城中村改造安置区、新型农村社区电梯相关事宜;三是明确了安监、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四是明确了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五是明确了协会的职责,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技术评价服务,制定电梯维保指导价格。

2.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应用鼓励机制。住宅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提高防控事故能力;鼓励电梯使用、维保等单位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3.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维保单位等工作职责进行界定。一是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原则,明示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二是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十项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七项工作职责;四是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的九项工作内容;五是明确了电梯在连续使用年限超过15年拟继续使用的、安全评估后连续使用满3年、电梯故障率较高等情况下进行安全评估的相关要求。

4.规定了电梯维保、大修、改造等费用专项管理支取。一是规定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落实。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包括电费、管理人工费、维护保养费用、易损件更换费、检验费、安全评估费和保险费等。委托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电梯,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支出,单独设户,专款专用。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二是规定了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的落实。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有维修资金的,按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维修资金的,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电梯所有权人(业主)履行资金筹集义务;三是规定了电梯发生紧急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时,电梯所有权人(业主)可以先行组织修理、更换或改造电梯,也可以委托使用管理单位先行组织维修、更换或改造电梯;四是规定了乘用电梯的行为规范,明示了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者应当在监护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5.电梯急救区域联动机制。一是明确本市构建电梯维保单位应急救援区域联动网络,各维保单位向社会公布救援电话和维保站点分布情况,接到各级应急处置中心或附近单位的救援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电梯维保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服务;二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对使用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诚信监管,建立评价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和评价结果,构建起社会诚信体系。

6.规定了上位法未涉及的法律责任。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未涉及的违法行为,则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作了创设性处罚规定。此外,还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解读机关: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解读人:李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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