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31 来源:市财政局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我市在2017年《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 2019〕1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奖补措施、服务举措等进行完善和升级。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包含总则、认定条件、奖补政策和服务措施、认定程序、管理监督、附则等六章二十八条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明确《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组织机构等。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部署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市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本区域总部经济健康协调发展。金融企业执行单独的支持政策,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一是总部企业认定的一般条件。要求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市外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同时,分行业制定认定标准,农业类,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200万元以上。工业和建筑业类,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类,最低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上;最高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

二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几种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在郑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承诺次年及后续享受奖补年度每年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以及新设立、新迁入的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承诺次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地方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第三章 奖补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是落户奖励。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照在郑州市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1—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1.5%、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是办公用房补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是经营贡献奖励。连续5年每年按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4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是提升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五是战略新兴产业支持。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和5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六是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税前年收入的10%,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是土地扶持。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评估地价的70%确定。

八是融资支持。总部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成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且再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的,按照发行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九是人才保障措施。总部企业人才可享受安居保障、建设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

十是协调服务措施。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县(市、区)权限内的事项,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章 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申报、初审、复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明确对总部企业的服务、管理、监督等事项。

第六章 附则

明确《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起。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魏来   联系电话:6788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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