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供应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市资源规划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大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优化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缩短安置居住用地供应周期、完善大棚户区改造、加快安置房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安置居住用地供应的方式、流程、保障等内容进行规范统一,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文〔2011〕257号)、《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郑政文〔2011〕25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予以印发。

二、《意见》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惠济区、管城区。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总体要求。大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民生为本、安置优先”原则,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市内五区作为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城建、生态环境、人防、文物等部门各司其职、主动服务,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做好安置居住用地供应相关工作。

第二部分明确了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及相关要件内容。大棚户区安置居住用地可选择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安置居住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发改、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安置居住用地项目备案或审批文件、预审文件、《土地划拨前置条件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项目为福利性住宅。申请人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必备资料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资源规划部门结合城建、生态环境、人防、文物等部门意见,按照供应程序办理划拨手续,用途为城镇住宅(福利性安置房)。

第三部分明确了安置房先行开工相关问题。大棚户区安置房先行开工的,在土地供应时,市内八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1.已经开工建设的是否为棚户区改造纯安置用地、安置开发混合用地中开工建设的是否为安置房;先行开工是否符合相关郑政办〔2014〕18号文件及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5〕43号、〔2016〕72号的相关要求;是否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上先行开工建设;2.提供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人防、城建(含消防)、抗震、文物、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出具认定意见;3.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具体处置方案;4.承诺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纠纷、违约赔偿、社会稳定等责任由属地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负责;安置居住用地先行开工的项目,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市内八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将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处置方案移交给申请人。

第四部分明确了划拨土地价款相关问题。1.划拨供应的安置用地,按划拨评估价收取划拨权益价。2.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完全产权补缴土地价款标准: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房屋所在宗地出让评估价×35%-宗地划拨权益价。房屋所在宗地出让评估期日以该宗地划拨价款评估期日为准。3.划拨权益价和划拨土地上安置房办理完全产权补缴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按7.5:2.5比例分成(结算)。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直接收储的宗地据实核算。

第五部分明确了安置房办理完全产权补缴土地价款相关要求。市内八区政府(管委会)对安置居住用地采取划拨供应的,应统筹考虑安置房办理完全产权补缴土地价款相关问题。在办理划拨供应手续时,督促要求申请人以缴存专项帐户方式预留相应资金。在安置房建设达到正负零时或在划拨价款缴纳半年内,按规划建筑面积交纳安置房办理完全产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出让金)。安置房办理完全产权补缴土地价款时,市内八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算补缴金额,由市内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缴款人,市内八区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票据内容为“补缴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票据上须注明“XX号不动产权利证书对应的安置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电子票据为安置群众办理安置房分摊土地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六部分明确了部门责任及其他事宜。1.市内八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立足整体长远发展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2.市内八区政府(管委会)在大棚户区改造方案或协议中已明确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的,可仍按改造方案或协议执行。需对原改造方案或协议中约定的安置居住用地供应方式由出让调整为划拨的,市内八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程序对原改造方案或协议进行修订,认真组织核算,做出相应调整。3.航空港区、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标准。

四、解读机关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林  通

联系电话:0371-68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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