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0 来源:市规划局

一、制定背景

2012年《郑州市城市设计编制暂行规定》的出台以及《郑州市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的编制完成,推动我市城市设计工作在完备性、系统性、规范性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城市设计在塑造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方面作用明显。但是,相较于其他先进城市,依然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技术方法创新不足、历史文化传承彰显不够等问题。2017年3月14日,郑州市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完善工作管理制度、保障落实城市设计实施成为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的工作之一。基于这种背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5号令),围绕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完善保障措施等试点城市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设计,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指导城市设计工作的开展,2017年3月14日,住建部制定印发了《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5号令),对城市设计的适用范围、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鉴于《城市设计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有关规定比较宏观,有必要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此落实和细化住建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促进存量用地使用,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城市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的宜居性。

三、目标任务

《办法》的制定施行,主要要完成以下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及国家相关要求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了城市设计的意义和作用。2017年3月,《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2017年3月,住建部下发《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将郑州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要求在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完善保障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四个方面多做工作。除此之外,河南省、郑州市两级人民政府也对城市设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的制定将会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落实上位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理顺城市设计工作机制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以往城市设计工作开展中存在的责任主体混乱、职权范围交叠、管理制度不明晰等问题,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分工,规范城市设计成果审查、报批、修改的各项程序,建立完善的城市设计管理制度,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保障。《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市城市设计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工作、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特色。

(三)统筹城市设计与规划建设管理的关系

在住建部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办法》从郑州市实际出发,明确了城市设计编制的层级及主要内容,以城市设计为手段,切实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公共环境和空间等的规划建设。《办法》对城市设计实施和管控提出了规定性要求,有效的统筹了城市设计与其他法定规划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更高效的服务于城市建设。

(四)提高城市品质,提升城市形象

城市设计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有效规划方法和手段,《办法》的制定有助于做好对城市格局、空间环境、建筑尺度和风貌的精细化设计,促进存量用地使用,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城市短板,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的宜居性,将会对改变城市“千城一面”、塑造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化等重点问题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城市品质,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三)《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四)《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为依据,共计26条,主要明确了城市设计工作编制、审批、实施与管控的各项要求,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含上街区)所在地建制镇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明确了城市设计的适用对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开展建筑设计、市政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景观环境设计均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二)城市设计规划管理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层级,包括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办法》自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对各层级城市设计编制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总体城市设计编制针对城市规划区开展,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针对城市中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开展,重点地区应在总体城市设计中划定。地块城市设计针对近期实施建设的地块开展,单独或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三)城市设计实施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了各层级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之间的关系。其中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单体建筑设计和景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四)城市设计工作责任分工

《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分工和审批主体。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域内城市设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含上街区)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位于重点地区内的地块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的地块城市设计报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解读人:位彩利

联系电话:0371-6717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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