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13 来源:市财政局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楚雄州实际,围绕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立足财政职责,从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方面,在有关责任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下,市 财政局牵头研究制定了此通知。

二、目的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着力提高县(市、区)、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加快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解决“三个一批人”新型城镇化问题、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并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办法。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业在农村相关权益得到实现和维护。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途径,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八)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在测算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进城实际落户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县(市、区)的财力保障。二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各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补。三是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李凌飞

联系电话:6717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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