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0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已于2021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据统计,目前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450万辆,排放污染物占大气污染物的37.2%;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达5万多辆,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等同100辆国四汽油机动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是郑州市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含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原《办法》,仅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且有些制度和措施已不符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需要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通过修订原《办法》,增加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监管制度,加大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健全完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与维修治理的管理措施,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推动全市空气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浓度稳步下降,重污染天气稳步减少,“退出全国168城市后20位”的成效持续巩固提升,提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过程

按照2020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部门,对原《办法》进行废旧立新,重新起草形成《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呈报市政府送审后,市司法局按照政府立法程序组织进行了立法审查、集中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

(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期间,市司法局通过以下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呈报市委常委、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征求意见;二是分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向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四是组织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进行法律论证;五是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六是市政府办公厅二处于11月24日再次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七是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江涛于12月4日主持召开立法协调会,协调研究有关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03条,经研究论证,采纳了87条。对未能采纳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基本达成一致。

三、主要依据和参阅资料

《办法》起草和审查修改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参阅借鉴了北京、天津、成都、杭州、济南等地市机动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共分六章三十七条,对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预防控制、检验治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规范,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区域协同的原则。对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处1000元罚款。《办法》为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

明确了政府职责。《办法》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明确了市、区县(市)政府在公共交通政策引导、新能源推广措施、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限制使用部分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与周边地区的协同机制等方面的职责。

健全了监管机制。《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道路检测、定点遥感检测、集中停放地检测等日常监管措施;规定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为方便群众,《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及时调整更新,为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办法》还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维修治理等情形纳入信用记录,并与市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使用领域和联合惩戒措施。

完善了防治措施。《办法》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调整范围,对其实行编码登记管理,规定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联合监督检查、电子标签(围栏)监管、信用监管等措施。重型柴油车作为重点排污车辆,《办法》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等机动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

规范了检验与治理。《办法》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到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治理后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实现检测、治理、复检闭环管理。《办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的经营规范作了具体规定。为维护公平市场秩序,还规定了“两个不得”: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进行排放污染检验或者维修治理;二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解伟杰

联系电话:6718927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