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9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国内厦门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22〕7号),拟利用两年时间规范瓶装燃气市场。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重大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市区瓶装燃气充装站规划建设滞后,瓶装燃气供应站落地难,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不规范,大量外地非法气源进入郑州市场,安全隐患突出,无证经营、违法送气乱象突出等瓶装燃气市场不规范问题,学习借鉴其它先进城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燃气”)监管的成功经验,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健全我市瓶装燃气监管机制,落实瓶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瓶装燃气充装、销售、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消除瓶装燃气安全隐患,进一步防范瓶装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化品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液化石油气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

二、目标任务

利用2到3年时间,达到安全管理实现系统健全,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服务形成链条,市场秩序规范、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三、执行标准

通过规划引领、科学布点、规范建设,系统构建郑州市中心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配送场站;通过建设市、区县(市)、企业三级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数字化监管体系,落实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实现气瓶流向全过程智能化追溯;强化企业配送人员和车辆管理,建立以瓶装燃气企业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管理模式,规范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瓶装燃气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主要内容

分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

第三部分工作任务:(一)科学规划、规范建设。1.推进编制中心城区瓶装燃气专项规划;2.加快瓶装燃气充装站、供应站的建设;3.建立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系统;4.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建设;(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1.强化配送人员管理;2.加强配送车辆管理;3.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4.执行价格监管制度;5.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第四部分工作职责。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

五、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等。

适用对象:既可以包括瓶装燃气企业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可根据监管部门的检查要求确定。

六、术语解释

1.充装站(储配站):由储存、灌装和装卸设备组成,以储存液化石油气为主要功能,兼具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为辅助功能的专门场所。

2.供应站: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3.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七、注意事项

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自有产权气瓶置换、规范配送车辆、用户实名登记等各类安全整治工作,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与支持,要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综合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对各级各部门的推进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由市城镇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纪委监委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推进进度缓慢的瓶装燃气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配合推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

八、惠民利民举措

1. 瓶装燃气企业免费送气服务,免费装接;

2. 瓶装燃气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免费入户安检;

3. 确保用户使用安全规范、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 读 人:赵建利

联系方式:67182061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