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4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建设,我市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7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2年1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城市政府出台具体操作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是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认定条件、职责分工、认定流程、项目管理等五个部分。

(一)适用范围。市内五区和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运营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

(二)认定条件。申请认定项目产权明晰、申请主体明确、具有一定规模,且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给排水和供电要求,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三)职责分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认定有关工作的政策制定、中心城区项目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项目推进和监管执法等工作。

(四)认定流程。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内五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项目情况和审查情况函告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市住房保障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新建、改建类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出具《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于符合条件的改造类项目,直接出具《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于利用人才公寓、公租房、政府产权住房等转化的项目,依据市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的非居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及在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期间,已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凭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不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五)项目管理。一是建设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成果,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效率。二是权属管理。对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增加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经原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三是信息管理。市内五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督促指导产权单位或运营机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及时录入市房屋租赁平台;未完成信息录入的项目,不得开展业务运营。四是运营管理。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盘活安置住房、人才公寓、既有租赁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政府产权的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公租房实际保障需求互相转化。

三、术语解释

1.新建: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改建:指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改造:指利用既有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解读人:马杰超联系电话:0371-6788992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