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一、起草背景

2019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分别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强化集体资产管理”。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各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2020年4月河南省农业厅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年6月,国家正式启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工作。

目前我市已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结合我市经营性资产体量大、资源性资产丰富的现状,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好产改“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填补市级制度空白,市农委自2020年8月份开始成立专班起草《办法》,几经修改论证和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二、主要特点

(一)布局科学。《办法》共10章54条,包括总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资产管理、资产经营、产权交易、财务管理、指导监督、责任追究、附则等十项内容。第一章介绍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权利、义务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明确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组织管理结构;第三章明确了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五种资产,并纳入郑州市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管理;第四章、第五章明确了资产的经营管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各类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六章明确了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并公开进行网上交易;第七章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财务管理,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第八章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审计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及内容;第九章明确了相关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

(二)目标明确。《办法》的出台既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解决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现实问题的需要。《办法》紧扣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村级政权组织正常运转,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推动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三)先试先行。2014年以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先后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郑州市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办法》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确保了政治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创新举措

《办法》立足现实,聚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痛点,提出了许多创新举措。一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相应权利,解决当前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的问题。二是优化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体系,鼓励村集体经济采取直接经营、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发展,禁止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三是强化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监管,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等功能,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四是完善产权交易体系,规范产权流转,以县级为单位明确入场交易标准,通过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五是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细化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的责任主体以及具体内容。

解读机关: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村经济处

解 读 人:钱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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