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1 来源: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郑政〔2016〕25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8月5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2019年,按照市政府“三定”方案改革后,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秘书处随之调整设置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理顺职能,贯彻省委对郑州市提出的“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上提质进位”和“打造国家创新高地、先进制造业高地、开放高地、人才高地”等新理念、新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郑州市市长质量奖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强市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2〕37号)。

三、修订内容

1.指导思想有所修改。对第一条增加了新内容:一是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表述;二是增加“加快推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表述。

2.条款数量有所增加。增加了2条新内容,修改后共计31条。一是增加了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奖梯次培育机制(第十九条);二是增加了证后监管内容,要求获奖企业获奖后,持续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配合开展质量强市工作,发挥质量奖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第二十九条)。

3.奖项设置有所增加。第四条修改后,在原设置5名市长质量奖的基础上,经与市财政、人社和工信部门沟通,参照省政府质量奖设置,增加了3个名额,修改后为8个,新增的3个面向“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另外,因我市总工会开展有“郑州市大工匠”评选活动,其中涵盖有质量领域突出个人,为避免重复评选,因此,没有参照省政府做法设置郑州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项。

4.承担主体进行了调整。第七条郑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由原来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为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评审组人员组成及数量有所调整。一是为增强专家组组成人员的公正性,聘请专家由原来的从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扩大到省长质量奖专家库或省外质量奖专家。二是增加了专家组名额。从过去的5~7名,增加到每次可聘请7~9名质量管理专家(第十一条)。

6.对“专精特新”企业优惠措施。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专精特新”申报组织注册时间可放宽至3年,其他为5年。

7.对限制性条款进行了微调。第十四条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列入联合惩戒申报组织的限制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限制条款。

8.对评定程序进一步完善。第十七条将“申报公告”修改为“信息发布”,并增加了自愿申报程序,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初审把关后统一上报评委会秘书处。

9.删除通报批评规定。将原第二十三条对经费监管条款“发现使用不当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追缴奖金”,修改为“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处理”。因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类措施,在规范性文件中不适用。

10.增加了规范性文件术语说明。本办法实施后,按司法部门要求,说明原文件废止的说明。原第三十一条修改后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6〕25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全文共六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评选市长质量奖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评选名额、评选周期、奖金和经费来源、评选原则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评委会设置、评委会秘书处设置、评委会主要职责、秘书处的主要职责、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职责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的情形、市长质量奖评定的主要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回避制度等。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责任、示范引领方法等。

第五章经费及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市长质量奖奖金使用要求、市长质量奖有效期、撤销市长质量奖的情形、违反工作纪律处理等。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时间。

五、政策问答

1.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具备哪些条件?

(1)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或资质,合法运营5年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放宽至3年以上。

(2)积极推行和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经营绩效和作出突出社会贡献(提供包含3年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创新能力、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省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4)质量基础(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稳固,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荣获商标、品牌、省级以上专利奖等荣誉和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工程质量奖、区县(市)质量奖等称号的组织可优先推荐申报。

(5)获得区县(市)、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2.近3年内有哪些情况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节能减排等政策。

(2)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获得。

(3)发生质量、安全、环境等责任事故。

(4)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被证实的。

(5)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亏损。

(6)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且依法被相关组织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7)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8)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处理的。

3.哪些情形将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

(2)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3)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徐晨恺

联系电话:0371-67184869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