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7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理顺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政策精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9〕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河南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资总额包含内容和管理原则。规定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市管企业,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市管企业,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第四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效率对标调节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控机制,构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明确了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送、备案、核准和报告执行情况的时间节点和程序。

第六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要求市管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要求市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对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开发区、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参照执行。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政策问答

1.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效率对标调节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控机制,构建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可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增幅。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2.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管理中具体怎么理清各自职责?

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市管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市管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经备案或者核准后的市管企业,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3.哪些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哪些企业实行核准制管理?

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商业二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等要求的商业二类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4.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有哪些要求?

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市管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5.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监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将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管理;对于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 读 人:李永梅

联系电话:0371-67189099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