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郑州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郑政办〔2017〕9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8月31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为确保市管企业的投资行为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国有资本向重大基础设施等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集中,坚持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规范市管企业的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在认真总结过去5年《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的政策规定,并广泛征求市管企业意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
三、修订内容
1.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原《办法》中市管企业的监管机构为“市国资委”,修订后的《办法》,将监管机构调整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2.条款数量有所减少。减少了2条内容,修改后的《办法》为29条,一是删除了原《办法》的第15条;二是删除了原《办法》的第18条。
3.相关条款内容有所增减:
①第2条,删除了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金额界定和审批权限的描述。
②第7条,增加了“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③第9条,增加了“负面清单之外投资项目,市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和战略规划自主决策。”,明确了企业投资主业的决策权限。
④第10条,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责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删除了“干部管理和外派监事会监督”内容。
⑤第20条,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编制由原来的3月底完成,修改为“于次年年初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
⑥第26条,增加《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国资规〔2022〕3号)作为企业违规责任追究的依据。
⑦第28条,增加了“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解决了不同行业在本《办法》执行时存在的与行业规定相矛盾的问题,同时也为各区县(市)国资监管工作提供了依据。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计8章29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1-6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和市管企业投资管理原则。
第二章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7-10条)。通过健全完善市管企业投资管理、投资计划管理、投资事项负面清单等11项制度。强化对市管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三章为投资事前管理(第11-16条)。通过实施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对限制类投资事项履行审核程序,以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等措施,规范市管企业投资事前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为投资事中管理(第17-19条)。通过投资完成情况季报,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加强对市管企业投资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管。
第五章为投资事后管理(第20-22条)。主要明确市管企业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建立后评价管理制度、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开展后评价工作等具体要求,形成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闭环体系。
第六章为投资风险管理(第23-25条)。提出市管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第七章为责任追究(第26-27条)。分别明确对市管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追责内容。
第八章为附则(第28-29条)。明确了《办法》执行过程可能出现矛盾的解决方法、执行日期等内容。
五、政策问答
1.修订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①明确主体。市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②投资决策权力下放。负面清单之外投资项目,市管企业按照企业发展和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再对市管企业的主业投资进行审核,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把握市场和商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如何对市管企业的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对企业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①事前管理,按规定对市管企业报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列入投资事项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②事中管理,要求市管企业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市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③事后管理,市管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3.列入市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什么?
市管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以下材料:一是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二是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三是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四是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五是法律意见书;六是其他必要的材料。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审核把关,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 读 人:仇荣军
联系电话:0371-67189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