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

三、政策问答

1、《方案》要达成的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3年底前,完成黄河干流、伊洛河、颍河、贾鲁河、双洎河排污口排查任务,并完成80%溯源和5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河流及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河流及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建成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加快建设美丽郑州作出积极贡献。

2、什么是入河排污口?排污口的种类分为哪些?

答: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雨洪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3、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如何明确?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又要怎么办呢?

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4、排污口整治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开发区(园区)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整治借道共用排污的排污口以及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和管线。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竖立标识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对于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要统筹有序开展整治,严防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水利局、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监管方面采取哪些措施呢?

答: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因审批权限下放,郑州市负责环评文件由省级和市级审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县级负责环评文件由县级审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城管、农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如何保障《方案》的措施达成实效?

答:建立“市级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主体,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全市绿色低碳发展专项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道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在排污口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贾宏奎

联系电话:0371-67189280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