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近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就进一步做好驻郑大中专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大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近年来,在驻郑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大中专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出现下降。为进一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今年5月29日,国家医保局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多措并举,形成动员参保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参保水平。郑州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有必要根据当前形势,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重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正式文件,明确做好大中专学生参保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大中专学生参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提高大学生参保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完善政策、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机制等方面对大中专学生参保工作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保障范围。参保对象涵盖了驻郑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包括部属、省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技师院校、中专学校等)及科研院所中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在郑州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积极推进参保扩面。优化了参保筹资机制,对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大中专学生按照参保当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趸交期内,因上级政策原因提高缴费标准的,大中专学生个人不再补缴,需补缴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明确了参保登记相关事宜,要求由各院校(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和办理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参保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5日。被认定为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人员)的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在困难身份认定地参保,也可在郑州市参保。

三是加强待遇保障。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大学生,入学当年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自入学当年9月1日起即可享受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门诊慢特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普通门诊待遇,有效保障了待遇等待和断档问题。大中专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共济、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学校管理”的原则,建立门诊统筹机制,具体办法由郑州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是优化经办服务。大中专学生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的情形,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办理退费,退费由所在院校(科研院所)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加郑州市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在异地住院治疗实行免备案,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执行郑州市同等待遇水平;同时,为鼓励大学生人才留郑创业,建立了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居民医保与毕业后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挂钩折算机制。凡是毕业后留郑参加郑州市职工医保的,其在校期间连续参加郑州市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照1年折6个月的标准,折算为郑州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驻郑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在郑州市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次月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工作高效推进,成立了省、市联动的驻郑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愿参保缴费和属地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部门联动、政策宣传、督察督导、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群策群力做好驻郑大中专学生参保扩面工作,不断提升驻郑大中专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李强

联系方式:0371-67880238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