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郑州市司法局

一、立法必要性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郑州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暴露出郑州市在行政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体制机制仍不够健全、执法力量仍有待加强等,不能完全满足“放管服”改革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行政执法委托是缓解基层执法缺位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立法依据

《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并参阅南京、南通、威海等地的经验和做法。

三、政策问答

(一)行政执法委托的概念是什么?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委托的程序有哪些?

一是,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当邀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受委托方等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二是,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将受委托方履职条件审查情况、评估论证报告、行政执法委托方案等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四是,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行政执法委托有期限吗?

有。行政执法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重新委托程序。

(四)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委托方的职责有哪些?

一是,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二是,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方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指导、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督促其履行。三是,委托方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行政执法委托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受委托方的职责有哪些?

一是,受委托方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二是,受委托方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受委托方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受委托方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四是,受委托方应当每年向委托方报告本年度受委托行政执法的情况。

(六)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中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委托活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责令改正,对不适当、违法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郑州市司法局

解 读 人:杨治均

联系电话:0371-67180592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