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盘活资产的重要方式,在当前财政经济形势下,及时修订完善资产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非常必要。

(一)有利于有效盘活国有资产。2022年10月,财政部印发《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推动解决部分资产统筹不够、使用效益不高、闲置浪费等问题。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盘活资产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管理,有利于有效盘活存量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利于更好的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原有管理办法亟需更新。我市现有《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财资〔2012〕4号)起草时间较早,部分内容亟待更新。比如,2022年我省出台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第18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但现行办法规定“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比如,2021年法检两院已经上划省级,市级对其资产不再监管,现行办法包含法检两院。2024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豫政办〔2024〕23号),市级管理办法调整很有必要。

(三)有利于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通过房产出租核查暨重点资产核查发现,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存在资产出租过程公开透明不够、租金上缴不及时等问题。虽然2019年以市财政局名义出台了《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但是部门重视不够,还存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以市政府名义进一步规范很有必要。

《办法》修订后,我们书面征求市人大、市委、市纪委、市审计局等12家市直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充分吸收采纳。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7条,包括总则,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入收缴及使用,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适用范围上,删除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权限上,明确长期出租、出借由市财政局审批,短期出租、出借由主管部门审批,与我市的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致。同时,明确“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为特殊事项预留空间。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国有资产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市场竞价的方式(含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同时,省级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一般不超过3年,我们和2019年出台的市级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保持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民法典》规定。此外,学习借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不得在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其他用房不得转租转借。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明确行政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严控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明确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形成的收入,应当在扣除应缴税款和发生的必要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后,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与《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保持了政策统一。

(五)进一步压实单位和主管部门责任。明确财政局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同时,压实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和具体监管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和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解 读 人:陈惠芬

联系电话:0371-67181205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