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明确要求: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242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我市存量闲置土地工作,市资源规划局结合过去开展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经验,在座谈调研、征求意见和向自然资源部请示汇报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问答
(一)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印发《通知》主要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242号文件的具体举措,是做好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回收购我市存量闲置土地的政策性文件,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市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组织领导、适用范围、定价机制、工作程序、其它事项和有关要求等,确保我市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地工作顺利实施和完成。
(二)制定《通知》对我市开展收地工作的意义?
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总要求,我市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工作在市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工作专班领导下开展,强化高位统筹和部门协同,明确定价机制、工作程序等,进一步强化各方开展收地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我市收地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撑。
(三)该《通知》适用范围是哪些?
明确了该《通知》适用于市内五区范围内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开展收地工作,各开发区、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同时明确了可列入我市此次收地范围的土地:一是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二是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确需收回的土地;三是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且暂未建设的土地;四是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该《通知》定价机制是如何确定的?
明确了收地价格以基础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等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经集体决策确定的总要求。明确了基础价格是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细化了企业土地成本按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缴纳的土地价款、相关税费(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复垦券等费用)、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直接费用及闲置期间的利息确定。涉及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开发直接费用,由区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因企业原因终止项目建设未满两年的,企业土地成本按原地价款确定;涉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按照约定需拆除的,企业负责在土地收储合同签订前拆除。结合我市实际,将收地价格分5种情形分类进行合理确定。一是司法或破产拍卖进入变卖程序的土地,在变卖价格不高于基础价格的前提下,可按变卖价格和税费确定收地价格;二是承担有保交楼任务的企业无力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收地款用于保交楼项目;三是拟收回收购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市域内参与竞买与原土地等值及以上土地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企业足额缴纳新地块土地价款后,支付收地价款;四是因法定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至收地工作实施时仍无法开工的,按照基础价格确定收地价格。五是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土地,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按基础价格下调5%确定收地价格。
(五)该《通知》对收地工作程序如何要求的?
收地实施标准化五步法,通过地块筛选→计划申报→申请受理→协商收地→审批实施的标准化流程,实现全流程清单动态管理。
(六)为推动收地工作该《通知》还明确了哪些事项?
还明确了风险防控、实施带押收购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一是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纳入储备后,根据国家调控政策要求和市场发展形势开展土地供应。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减值的,不予考核追责。二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收回收购的土地按规划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短板等重点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用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三是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工作的,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确保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依法合规使用,经得起巡视巡察、审计等督查检查。四是对实施带押收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涉及司法及其他有权机关强制执行等限制的,经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收地并签订协议的,可先履行收地程序,收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协议相关条款纳入土地收储合同,抵押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解押和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注销完成后收储合同生效,收地价款依据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周伟
联系电话:0371-6788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