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相关上位法的“立改废”,我市部分政府规章与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符合现行国家、省相关政策,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涉市场准入壁垒、涉及民营经济促进法、妨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清理要求,废止14部政府规章。
二、主要内容
《决定》废止14部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是上位法已废止。《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已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制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已废止;《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制定时依据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已废止;《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废止。
二是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上位法已涵盖规章的主要内容。《郑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不一致;《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不一致;《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不一致。
三是不适应实际需要。《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出台时间早,明显滞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新要求;《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随着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体制改变,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体制、人员、要求、费用等主要制度与国家、省现行政策不一致,不适应管理实际;《郑州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2007年出台,自2016年6月1日《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施行,郑州市的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是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来执行的,《郑州市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无保留必要。
四是调整任务已完成。《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是为调整阶段性工作而制定的,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没有保留必要。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司法局
解 读 人:李艳艳
联系方式:0371-67185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