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1 来源:郑州日报

市政府12月20日发布《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来水用户过60天不交水费和违约金,供水单位将停止供水,并提前10天通知用户。

根据《办法》,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相关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供水单位可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需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另外,非居民用户不需要供水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逾期将销户。根据规定,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也做出相应明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共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颜色标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如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等行为的,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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