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郑州出台实施意见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发布时间:2022-03-09 来源:郑州日报公众号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满足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郑州市政府办公厅3月8日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结合安置房建设攻坚行动,我市将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确保2024年群众

回迁安置全部完成

《实施意见》提到,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分类施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通过实施货币化安置,满足动迁群众多元安置需求,缩短群众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集约建设用地,消化存量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安置房建设三年攻坚行动,集中利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2024年群众回迁安置全部完成。《实施意见》适用于大棚户区改造中安置用地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按照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可委托参改企业和市、区级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具体实施。要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处置、协议签订以及确定货币化补偿标准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首套房尚未回迁项目采用货币化安置的视为首套房回迁安置。

关于补偿方案,《实施意见》明确,由辖区政府充分征求被安置对象意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货币化补偿标准和方案。方案确定后,实施主体要向被安置对象公布手续办理流程、细则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辖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后,启动改造方案调整工作。改造方案调整完成一个月内,项目单位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缴纳货币化补偿费用,辖区政府具体组织货币化补偿工作。补偿协议和改造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未开工建设安置房项目

原则上不调整为商品房

手续办理方面,根据要求,未开工建设、土地已供应的安置房项目,原则上不将安置房调整为商品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或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后,调整改造方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土地供应时出具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中“安置用房”相应规定和要求明确调整意见,并会同资源规划部门通过原渠道(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原合同中关于“安置用房”的约定条款。

货币化安置转换为配套开发的用地,由原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程序调整地块开发强度,提升项目品质。如需对原规划安置户型进行局部变更的,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尽快予以办理。

多项支持政策

全方位助力工作开展

《实施意见》从土地、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公积金使用、建设过程等四个方面给出具体支持政策。

土地政策支持方面,货币化安置后转换的开发用地,按照城改项目用地进行出让,享受原安置用地相关优惠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方面,对采用货币化安置的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的面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公积金政策支持方面,货币化安置群众属于公积金缴存职工且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先办理货币化安置群众的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政策支持方面,通过货币化调整的地块,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置房建设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60号)规定,在大气污染管控中享受绿牌工地待遇。同时,参照安置房项目要求不强制采取装配式技术建设。

《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六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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