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明确提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则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办公、技术用房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确有需要的,也可实行代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以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代建方式;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代建单位自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开始,到组织项目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的代建方式。
《办法》还对代建制项目的各方职责、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作了明确。其中提到,实行直接代建模式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由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的70%由组织实施机构使用,其余项目建设管理费由使用单位使用。
奖惩方面,《办法》明确,代建项目决算投资不超概算且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省优质工程奖或中州杯的,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的2倍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在代建合同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代建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