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郑州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新规4月起施行 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纳入城市更新内容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郑州日报

民生无小事,供暖系民心。近日,《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涵盖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管理与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以法治手段规范供热与用热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保障市民温暖过冬、推动城市供热事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供热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协同推进

此次出台的《办法》立足郑州实际,紧扣民生需求,在总结以往供热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行业发展新情况、群众反映新问题作出诸多创新性规定。

《办法》明确,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需将供热与用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扶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推动供热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并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完善智慧供热管网监督管理体系,提升行业智能化服务水平。

在规划建设方面,《办法》强化源头管控,确保供热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协同推进。明确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既有建筑需要并入城市供热管网的,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建设用地红线以外至热生产企业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减少环境干扰。

针对老旧小区供热设施老化问题,《办法》提出将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纳入城市更新重要内容,与老旧小区改造充分衔接,建立合理的资金共担机制,切实解决群众“供暖难”的历史遗留问题。

具备供热条件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30%的须供热

供热与用热环节的权责划分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办法》对此作出详细界定,让供暖服务有章可循。

在供热保障方面,《办法》明确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异常低温天气,政府可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热经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明确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要求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供热企业,保障服务质量;明确集中供热实行政府定价,企业不得擅自涨价,当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时,政府可实施临时补贴。

针对群众关心的室温标准、测温退费、用热手续办理等问题,《办法》明确,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昼夜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申请检测,热经营企业需在12小时内到场测温,非因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企业需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减收或免收热费,退费手续需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办结。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用热合同签订、热费缴纳、停复热手续办理等流程,明确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30%的,热经营企业必须供热。

同时明确,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7月31日前与热经营企业签订用热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在7日内反馈结果

设施管理与保护是保障供热安全稳定的关键。《办法》清晰划分了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供热设施管理维护上的责任边界:住宅小区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以内的非共用设施由用户负责。

为应对突发情况,《办法》还建立了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制度,要求政府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热经营企业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故障发生后能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强化,为《办法》落地实施提供坚实保障。《办法》明确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需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建立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和综合评价制度,对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质量、服务响应、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

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求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热经营企业对用户投诉需及时答复,不能当日处理的需在两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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