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名下的单位房屋转让(划拨土地上房产) - 为什么划拨土地上的单位房屋转让,需提交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划拨土地上的单位房屋转让属于房地产转让,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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