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核发-变更技术负责人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变更技术负责人的审批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公通[2012]223号)第四十四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6.1、6.2和8.1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河南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注册信息变更换证申请审批工作规范》(暂行)第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因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注册信息之一发生变更的,需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二条因注册信息变更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
郑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