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什么?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节选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执行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上限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有机衔接、动态调整,切实扩大法律援助覆盖人群范围,使法律援助制度惠及低收入群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2)可以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3)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5)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6)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7)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合法权益的;(8)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9)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先试,对河南籍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1.对申请法律援助的80岁以上高龄、失能半失能、孤寡老人,免予审查经济状况。2.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也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3.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困难群众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经济状况。4.对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不审查经济条件。5.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可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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