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市级审核 - 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变更事项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者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2.《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对现有名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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