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级审核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七、八、十、十三、十四条,《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品行良好;(三)身体健康;(四)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3)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历证书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考合格证明。(六)无下列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4)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6)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七)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八)只能向县、县级市、济源市申请执业,设区的市的市辖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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