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是什么?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郑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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