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四条(二)2017 年以来非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根据郑政办〔2021〕31号文第五条(二)对 2019 年以来非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 非企)及医院,其上年度 R&D 经费支出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