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规定:
(一)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二)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