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粮油加工或粮油贸易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与承担的代储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具备满足代储所需的仓储设施设备,代储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卫生整洁,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防鼠雀和隔热、通风等性能,安全生产措施齐全,环境整洁,交通便捷。
(三)原则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委托专业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配备与代储数量相适应的专(兼)职保管人员。
(四)守法经营,资信良好,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真贯彻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参与政策性粮油经营合作或竞价交易过程中无违约行为;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近5年企业在取得政府政策支持、财政资金补助(奖励)中无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