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和广告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功能,但这类产品应符合所在国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