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郑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根据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mzj.zhengzhou.gov.cn/)上查阅《指南》,还可以在本局档案室(郑州市嵩山北路12号706室,联系电话:0371-67181131)进行现场查阅。
一、工作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嵩山北路12号
联系电话:0371-67181131
传真号码:0371-67178773
通讯地址: 郑州市嵩山北路12号
邮政编码:450007
电子邮箱:67181131@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提出申请”所示提出申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周末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 30
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 0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郑州市民政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行政机关的网站(网址:http://mzj.zhengzhou.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行政机关档案室(具体地址:郑州市嵩山北路12号)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档案室公开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网址为:http://mzj.zhengzhou.gov.cn/。
此外,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如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
2、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
3、在机关设立电子屏幕公开。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81131
传真号码:0371-67178773
通讯地址: 郑州市嵩山北路12号
邮政编码:450007
电子邮箱:67181131@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提出申请”所示提出申请)
(二)提出申请
填写《郑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郑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zhengzhou.gov.cn/)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四种: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从附件下载打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